四农户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房 天门法院会同四部门强制拆除
2006年10月,天门市胡市镇前台村村民李某等4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分别非法占用该村基本农田72平方米建私房台基。2007年7月9日,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对李祥树等4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决定书》,并在复议、诉讼期满后向天门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7年10月25日,天门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责令李某等四被执行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将强制执行。裁定送达后,四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007年12月13日,天门法院分别对其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限定在当月18日之前拆除违法建筑台基,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规模,2008年4月24日,天门法院对四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拆除的公告。鉴于该案被执行人数较多、执行环境复杂,为了防止执行现场发生意外,天门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院严新鹏院长亲自部署执行事宜。该院争取天门市公安局、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天门市胡市镇政府等各方配合,并成立了执行专班,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四个违法建筑的台基被强制拆除。通过该案执行,收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严肃了当地土地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