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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法韵•青年说丨高健:坚持能动履职主动作为 做一名“无处不在”的民事法官

时间: 2024-07-18 11:09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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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法官,没有多少轰轰烈烈的大案,大多是老百姓身边的“小事”。但我深知“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

记得今年5月份,书记员将新分的一批上诉案件卷宗堆放到我面前,其中有一摞厚厚的卷宗材料吸引了我的注意,在我查阅卷宗期间,一封与之相关的“信件”递交到我面前。我知道,又碰到了“骨头案”。

这是一件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王婆婆经营着一家养殖合作社,因建设征地获得政府补偿款80万元,于是合作社出具授权委托,将该补偿款汇至儿媳杨某银行账户。谁知一段时间后,王婆婆以合作社为原告,儿子、儿媳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返还80万元。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合作社以遗漏主体为由提起上诉,要求追加王婆婆为本案当事人。

“这怎么能是不当得利呢?杨某是基于委托关系占有的该补偿款”“王婆婆自己经营的合作社为什么追加自己作为被告?王婆婆与儿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提醒对方购买理财产品”“王婆婆为什么出具赠与申明,要求将80万元,分别赠与2个孙子各40万元?”一连串的谜团,随着调查的深入逐步揭开。

原来,王婆婆的儿子王某因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婆婆试图挽救这个即将破裂的家庭,便提出将该款给儿媳杨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破镜终究难圆,夫妻二人不仅坚持闹着要离婚,还为争夺该笔款项多次发生冲突。

本案中,合作社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显然不能支持,另外,王婆婆的身份除代表合作社履行职务外,还与儿子儿媳具有亲属关系,其对案涉款项赠与孙子、告知儿媳购买理财产品,显然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若以合作社提起诉讼,王婆婆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考虑到本案发回重审或合作社另行提起委托合同纠纷,未必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多次尝试做双方的婚姻劝和工作,但双方均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于是转变思路,建议各方将案涉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我们组织各方前往一审法院,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当即立案,当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合作社也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只有坐到同一条板凳上,才缩短心与心的距离,只有住在农家的炕头上,收获的才不只是建议。你的脚下沾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中央电视台曾有一档节目《走基层》里面有这样一段话令我刻骨铭心。

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厂房校区都有我们民事法官的身影。侵权纠纷案件,为核实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我们走进精神病医院;继承纠纷案件,为核实丧葬费的支出情况,我们走进火葬场;离婚案件,为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我们将庭审开到监狱。

我们是“无处不在”的民事法官,坚持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只为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