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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精神的和谐维度

时间: 2008-05-26 11:16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十六大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战略。从“法治国家”到“和谐社会”,这二者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呢?本文拟从“法治”的概念着手进行解答。

    一、法治的精神

    “法治”本身属于西方文明的产物,其经典解说来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氏曾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何谓“法治”呢?亚氏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近代以来,不同的思想家从各自的角度对“法治”的精神进行扩展。洛克认为,“国家的法律应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情况特殊而有出入” 。孟德斯鸠在谈到“法治”时强调,“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到现代以后,法治的精神更加丰富和充实。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曾对西方法学主流中对“法治”的理解作了一个系统的整理 ,这成为本文立论的基础。

    法治精神应该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十个维度:一、“社会秩序和治安”,法治最简单的意义,是指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障,不受伤害、侵犯和破坏;二、“政府活动的法律依据”,不仅人民要受到管制,连统治者本身也要收到法律的管制,人民与政府同样被法律所约束;三、“行使权力的限制”,可以随意运用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去管制权力的行使;四、“司法独立”,如果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和人员并不独立于行政机关,那么法治的前两个层次就无法实现;五、“行政机关服从司法机关”,这指的是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和服从法律及法院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时的判决;六、“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它涵盖“公平”的基本原则,相同的情形应以相同的方法处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应在司法过程里因为种族、肤色、宗教、信仰、财富、地位或势力等原因而歧视或偏袒任何人;七、“基本的公义标准”,是指法律应达到一些基本的公义标准,包括实质的和程序上的公义;八、“合乎人权的刑法”,刑法关乎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法治的理性要求刑法必须符合一些基本原则,以防止刑法的滥用;九、“人权和自由”,法治的这层含义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纯法律的范畴,它要求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和人权;最后,法治还包含着“人的价值和尊严”,法律应该实践这样的的人文理想:每个人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怀,无论他(她)是谁,无论他(她)做过什么,只因为他(她)是一个“人”。

    总的说来,法治这个概念至少包含以上这些丰富的涵义,它的精神也体现在这涵义的各个方面。法治是一个理想,在一个现实社会环境里,这个理想的不同层次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实现。

    二、和谐的含义

    与“法治”的文化渊源不同,“和谐”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明的基本精神之一。从中国历史上不同的社会理想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和谐”因素的存在。现在,我们从这些关于理想社会的描述中探寻“和谐”的具体含义。

在我国“文明轴心”的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学说中充满了对和谐的追求。儒家学派的鼻祖孔子提出了“仁”的重要思想,主张“爱人”、“修己以安百姓” ,希望建立一个“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仁爱社会。虽然墨子并不认同儒家的伦理秩序,但是墨家依然提倡“非攻”,认为“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 。老子的理想社会一向被冠以“小国寡民”,其“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安居乐业的田园生活最大的特征便是和谐。到了后世,和谐社会的理想依然被一再地推崇。生逢乱世、揭竿而起的太平天国起义者,以“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天国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 。在为资产阶级改良寻求理论基础时,康有为也重新阐释“公羊三世说”,认为最终要建立“无阶级,一切平等”的“大同世界”,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一再倡导“天下为公”。

    看来,无论是思想家还是被逼而起的小民,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是他们心中共有的理想秩序。在这些描述中,无论是“修己以安百姓”还是“非攻”,还是“鸡犬之声相闻”,我们可以看到“秩序”是这些理想社会最基本的内涵。其次,从墨家的“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到康有为的“无阶级,一切平等”,我们可以看到“公正和平等”是理想社会中“和谐”的第二层含义。最后,虽然在古代中国,民众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孔子“爱人”的主张 ,其后的孟子发展了孔子“爱人”的思想,提出“民贵君轻”说,认为民众是社会的根本。可以说,对人的价值的重视是古代理想社会中和谐理念的最高层次。

    三、法治中的和谐维度

    前文对理想社会中“和谐”含义的探讨,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为三点。和谐首先意味着秩序,其次还包含了对公正和平等的追求,最后,对人的价值的重视是和谐理念的最高层次。以此为基准,我们再来检视法治精神中的和谐维度。法治的精神已经由前文简单的陈述得以呈现。在法治精神的十个维度中,我们可以发现,法治的“社会秩序和治安”、“基本的公义标准”和“人的价值和尊严”三个方面最能体现和谐的理念。下文将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尝试论述法治精神中昭示和谐的这三个维度。

    第一,社会秩序和治安。

    西方中世界的神学思想家奥古斯丁说,“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也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追求和平与秩序,以便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心灵安宁,法律正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必要工具” 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或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原来的社会秩序都会遭到巨大的破坏。在这个复杂转变过程中,工业社会时代的阶层认同尚未确立,却被后现代的许多价值观念(如新环保运动理念、消费理念)所侵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合法性的增长,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另外,在这样的变迁过程中,原有的阶层分化了,一些新的阶层诞生,一些旧的阶层消失了。更危险的是,高地位阶层不坚守价值合理性,带来的是社会运行机制缺少合理的、公正的、普适的机制,从而损害了社会最基本的公民权益。当前我们社会中发生的诸如失地拆迁 、税费负担加大 、失业下岗 以及由这些因素引发的大量上访事件不时见诸新闻媒体 。在这种情形下,对秩序的恢复和维持应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秩序的恢复和维持而言,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漫长的转型过程中,法治应该发挥它对秩序维护应有的作用。简而言之,包括这样三个方面。其一,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权利保障法,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建立“下岗职工保障法”的法规,在立法上对秩序的调整和补救加以保障;其二,对于涉及社会冲突法律案件,特别是典型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不要作简单的政治化处理。要严格依照法律依据进行审理和裁决,做到“有法必依”,这样才有利于的矛盾的恰当解决和秩序的逐渐恢复;第三,对于执法过程中面临涉及社会秩序的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案件进行执法时,要审慎进行自由裁量。

    应当说,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强调秩序与和谐,强调法治对和谐秩序的保障和恢复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第二,基本的公义标准。

    当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就是说,正义是一个社会秩序的中轴和核心,也是法治的首要价值,其他任何原则都不能逾越正义的要求。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认为人们在生活中具有不同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当前中国社会的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平衡。这种经济分配不均问题的症结,在于区域发展程度的步伐差异,当前中国大陆人口中百分之六十七的贫富不均由地区差异造成。据羊城晚报报道,中国社科院研究收入分配的专家顾严指出,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0.4,收入差距已经处于高水平,形势严峻。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并达到0.465,2005年将迅速逼近0.47。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社会目前的正义水平是有待提高的,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在这种公平水准下,社会无疑包含着很多矛盾的因素,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巨大的威胁。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应该修正现有的分配法律制度,包括初次分配制度和再次分配制度,使之更体现基本的公义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三,人的价值和尊严。

    人的价值和尊严至今已经得到了无数学者的解说,但是众多精彩纷繁的理论不过是在阐述一个简单的逻辑——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我们人类应该追求的首要目标,也是最高目标。而且,每个不同的个体,都应该是“生而平等”的,不能因为彼此后天的不同差异而使这种各自的价值和尊严受到不同程度和保护或者践踏。

    人的价值和尊严并非是一个简单的伦理学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还与一定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相联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人的重要性被强调,但是并没有产生关于权利保障的理论,而且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使人的价值和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现在,我们的政治文明已经有长足的进步,而且社会经济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观,这些状况使我们有能力有条件来提高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重视。任何一个社会,不论物质如何的丰富,如果人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尊重,则其终究不过是一个物质的堆砌而已。但是,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2004年的“马加爵事件”不仅暴露了我们社会中和谐的脆弱,也显示出人的价值和尊严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无论基于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践踏都是一种罪恶。

    在已经迈入法治时代的今天,我们应该以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终极目标。我们的法律不仅应该把“以人为本”当作最高价值,而且也要在法治的过程中践行这种价值。只有努力保证每个个体的价值和尊严,我们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和谐本身就是法治精神内在的重要诉求,而不是外加之物。党和国家从提出“法治国家”到“和谐社会”,并非是方针的转变,而是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对法治精神中和谐维度的重视。只有对和谐理念的强调,才能使我们的秩序和安宁得到保障,使我们社会的正义水平不断提升,使人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应该说,强调和谐会使法治进程更适合当前的中国国情,也更符合中国人固有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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