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侵犯商业秘密案在汉江中院终审
上诉人幸发芬,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1983年毕业于华东化工学院,原任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股份)高级工程师,捕前系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1983年8月至2001年10月,幸发芬在江钻股份工作,历任技术员、产品开发研究所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经理等职,并获高级工程师职称。1985年至2000年间,江钻股份斥巨资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独家分期引进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并按转让合同规定,将此技术列为该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在此期间,幸发芬长期担任该种钻头的研制、小零件国产化研究及相关技术资料的翻译、复制和汇编等工作,还先后两次被公司派往美国实地考察学习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2001年7月,江钻股份机构改组,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被撤并,被告人幸发芬向江钻股份提出辞职。同年10月,幸发芬携带从江钻股份获取的秘密技术资料进入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主持该公司与江钻股份同类的油用牙轮钻头的产品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并很快制造出产品投放市场, 给江钻股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692282.61元。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幸发芬违反江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江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