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鹰报请减刑建议公告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周鹰减刑案件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于2024年2月26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0054;传真0728-3320054。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鄂汉江监减建字第64号
罪犯周鹰,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021967100820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转车楼一村48号。于2021年4月13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鄂0102刑初字8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鹰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鄂01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2021年4月13日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曾因担任监舍长时履职不力致使监舍内出现违规品被扣2分,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12月表扬,2022年6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5月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报请减刑幅度时,已综合考察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等因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鹰予以报请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