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执行和解一起标的近五千万执行难案
1992年至1993年期间,原宜昌市建筑陶瓷总厂为与另二家公司合资成立湖北鑫海陶瓷有限公司,先后十二次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借款353.4万美元,约定还款日期为1996年,但到期后鑫海公司未还款。1997年,经宜昌市政府同意,宜昌当玻集团有限公司以承债式整体兼并鑫海公司,同意接受原鑫海公司欠武汉交通银行美元贷款,负还款义务,并协议约定2005年前分期还款。2004年6月,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行对当玻集团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当玻集团逾期未还款。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当玻集团偿付信达公司武汉办借款本金353.4万美元及利息,当玻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由当阳市国资局以其持有的“三峡新材”在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当玻集团仍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信达公司武汉办向汉江中院申请执行该判决。2007年10月,周延等三人依法从信达公司武汉办获得了转让债权。
由于该案历时较长,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很大。进入执行程序后,引起省委领导关注,并批示慎重处理好此案;省高院领导要求汉江中院做好协调工作。我院为此成立了执行专班,具体负责此案的处理。执行庭法官一方面多次赴当玻集团、信达公司武汉办事处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另一方面又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期间,我院拟依法对当玻集团部分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与此同时,汉江中院又依法对当阳国资局持有的近2500万股“三峡新材”冻结评估,准备进入拍卖程序。2007年1月,当阳市信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源公司)申请参与对当玻集团执行资产的分配,使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为了尽可能消弥矛盾,减轻因强制执行给企业带来的震荡,我院执行法官再次赴宜昌,继续耐心细致给被执行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分析不配合执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当阳市国资局负责人深为我院法官历尽辛苦,处处把维护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工作作风所感动,表示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对方和解。
被执行人态度的转变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5月17日,当事人双方在我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我院也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