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成功协调处理一起涉及阳光权行政案件
上诉人王某、翁某等四人的住宅位于仙桃市城乡渠东路。2004年、2005年,开发商在四人的住宅南面建造商住楼。商住楼建成之后,王某等人认为该楼侵犯了其采光、通风等财产权益,是由于仙桃市规划管理局向开发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遂提起行政诉讼。仙桃法院一审判决后,四上诉人不服,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经过中院行政庭法官调查查明:商住楼的规划许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受其影响的不只王某等四户,其他受影响的住户通过信访途径已经由开发商进行了补偿;旧城区改建过程中的相关规划法规不完善,导致在辖区范围内类似王某的情况较多;对于侵犯阳光权的保护,目前尚无统一的补偿标准。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尽力争取协调处理此案。在二审期间,行政庭法官与上诉人王某等四人座谈协调前后达十余次,其间,汉江中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樊启城副院长也曾亲自主持协调。在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说服开发商对上诉人四户进行补偿,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上诉人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