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杜忠刚假释案件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于2023年8月14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凡对罪犯假释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0054;传真0728-3320054。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罪犯杜忠刚,男,1945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231945113045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群建村杜家岗18号。于2017年4月21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忠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刑终3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杜忠刚、杜平安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29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至2025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因违纪两次共扣7分,在民警教育下,能知错就改,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努力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共计获得5个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且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其家属及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忠刚予以报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