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试就其中涉及到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以诉讼请求不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若能,当事人又应该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呢?
有观点认为,当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尤其是对广大普通劳动者来说,其诉讼能力非常有限,自然地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若法院仅以诉讼请求不当驳回当事人起诉违背立法本意。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并作出实体判决。
笔者认为,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是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而不是以仲裁裁决作为审理对象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涉及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那么当事人就不能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而应该直接当成一个全新的民事诉讼来对待;即便提出,在具体操作中也会因无法律依据而不可能实现。
再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该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旦完成起诉行为,仲裁裁决即归于无效,只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无任何意义。
笔者认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直接作为一个全新的民事诉讼,不能提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求诉讼能力有限的当事人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比较困难,法院此时应当行使法官的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若不告知当事人就驳回起诉实有违立法本意。若当事人坚持不变更,再驳回起诉就无可厚非。
二、因诉讼请求不当,被法院驳回起诉,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8号《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中对以下三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二是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三是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诉讼请求不当被驳回起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笔者认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诉讼请求不当被法院驳回起诉,且不说法院在驳回起诉中是否存在行使了释明权的行为,单说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潜在内涵。驳回起诉之后,当事人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的。若认定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即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所以,因诉讼请求不当被驳回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仍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有人提出,若当事人不重新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又如何?当事人重新起诉是否有期间限制?该期间是多长时间?
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有十五日的期限。当事人被驳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
笔者认为,该十五日起诉期限的性质问题,是否可以申请顺延等等,法律确实没有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此劳动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则可完全按民诉法的规定运作,其中也包括时效和期限的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到法院是劳动法对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该十五日不属于除斥期间,能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情形。当事人重新起诉应受十五天期间限制。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即发生起诉期限中断情形。当事人收到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后,十五天的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如前文论述,劳动争议仲裁在当事人起诉后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诉讼请求不当被驳回起诉后不重新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分情况来讨论。一是当事人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算十五日,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起算十五日次日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恢复法律效力。此时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8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