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贯彻先行调解制度 便民利民解民忧

汉江中院民二庭12天调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时间: 2013-03-12 18:40

   

31,汉江中院民二庭适用新修订的民诉法中先行调解制度,立案后仅12天即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时露出舒心的笑容,凸显了先行调解这一新制度便民利民的特点。

20109月,陈某、李某分别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四间商铺。四份合同均约定,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分别为陈某、李某办理房产证。支付购房款及办证费后,地产公司将4间商铺交陈、李二人使用,后因地产公司未及时办理房产证,陈李二人随后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产公司返还陈、李二人购房款及办证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就纠纷具体处理产生分歧。法官通过与当事人交流,了解到陈某、李某常年在外地打工,若是等待开庭、判决等程序的进行,不仅要来回奔波,花费时间成本,而且往返的费用也不少,而地产公司并非不愿返还购房款及办证费,只是办证费已交给了税务、房产等部门,退费手续繁杂、周期较长。承办法官适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介绍了新修订的民诉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通过先行调解,不仅能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更能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及时化解矛盾、及时履行,形成双赢。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法官的释法有理有据,切实为当事人着想,均同意庭前调解。法官了解了双方的想法,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地产公司3个月内返还陈、李二人购房款及办证费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此方案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先行调解,仅12天即解决纠纷,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诉讼费因调解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当事人均称法官切实便民利民解民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