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悉心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春节前夕135万元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
2008年11月,家美公司与北航公司下属川气东送管道穿越高速项目部签订了一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天然气管道沉井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工程价款为1700000元(不含税),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款后,就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此款中绝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款),由此引发纠纷。原告家美公司遂于2009年9月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航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854961元及其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几经调解,均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和合同价款上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眼看春节临近,原告方数百名农民工急等着拿钱回家,如若将案件草草下判,农民工工资将难以兑现,势必影响农民工情绪,产生其他不稳定因素。为了抢在春节前让农民工拿到工资,该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多管齐下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北航公司也按调解协议及时给付了所欠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