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民二庭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调研
为积累知识产权审判经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汉江中院民二庭针对近三年来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近三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近三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情况
1、收案情况
汉江中院下辖仙桃、潜江、天门三个直管市,因辖区法院无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中院也未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故相关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均由中院民二庭审理。近三年来,虽然该院受理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绝对数不多,但在所受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中仍占不小比重。2010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0件,占民商事一审案件总数的45.45%,2011年为24件,占68.57%,2012年为11件,占44%。具体案件类型详见图表1。
表1.2010年至2012年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情况
年度 案件类型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合计 |
商标权侵权纠纷 | 7 | 4 | 3 | 14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2 | 20 | 7 | 29 |
商标合同纠纷 | 1 | 0 | 0 | 1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0 | 0 | 1 | 1 |
合 计 | 10 | 24 | 11 | 45 |
2、结案情况
2010年结案10件,结案率为100%,其中调撤9件,判决1件,调撤率为90%;2011年结案24件,结案率为100%,其中调撤15件,判决9件,调撤率为62.5%;2012年结案11件,结案率为100%,其中调撤8件,判决3件,调撤率为72.7%。所审结的案件无一上访、申诉或缠诉。有关结案情况详见图表2:
表2:2010年至2012年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方式
方式 年度 | 调解 | 撤诉 | 判决 | 合计 |
2010年 | 5 | 4 | 1 | 10 |
2011年 | 2 | 13 | 9 | 24 |
2012年 | 0 | 8 | 3 | 11 |
| 7 | 25 | 13 | 45 |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1、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2011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商事一审案件52708件,比2010年上升42.2%。2011年,湖北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数量为2196件和212件,比2010年分别上升110.75%和143.70%。与全国法院及湖北其他兄弟法院相比,汉江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究其原因,一是中院辖区三个直管市经济不够发达,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的只是配角,使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二是普通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强。
2、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波动大。2010年与2012年数量相当,10件左右;而2011年却有24件,相比上升了2倍多,是因为2011年台湾词曲作者叶佳修以侵害作品表演权为由起诉辖区20家KTV经营者。同样,2012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起诉辖区7家KTV经营者。在中院向辖区文化局提出规范KTV经营司法建议后,这类案件将会逐渐减少。
3、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单一。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全部是著作权和商标类型案件,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著作权案件三年共受理30件,其中侵权类案件29件,占比为96.6%;商标权案件三年共受理15件,其中侵权类案件14件,占比为93.3%。这也是因为地方经济不够发达,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生活中发挥作用甚少。
4、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调撤率较高。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较高,2010年为90%,2011年为62.5%,2012年为72.7%,平均调撤率为75%,高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这一方面是因为该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该院较为重视知识产权案件调解。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促使案结事了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更多地以维护贸易秩序为主,调解更能促进双方“多赢”。因此,汉江中院把调解结案确立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结案方式。
首先,转变工作理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贸易秩序,这就需要法官不断改变审判工作思路,以发展为主,多方协调,促进贸易。
其次,探索总结调解方法。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量少而广特点,该院通过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多种方式,探索出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四步调解法,有效促使案结事了。第一步,送达时主审人调解。民二庭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主审法官有机会当面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同时对被告工作或生活环境有所了解,便于厘清调解思路。第二步,庭审后合议庭调解。通过庭审全盘了解和掌握了当事人意见,在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基本清楚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思路,摆事实、讲法理,向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明利害,督促当事人认真衡量把握权益实现、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如2011年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雅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通过合议庭当庭耐心细致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分析对错,权衡得失,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当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第三步,深入实地调解。深入实地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里距离,能让当事人真正领会到法官真心为自己考虑,感受到法官司法为民的情怀,这样会极大增加调解成功率。如审理2012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起诉辖区7家KTV经营者的案件中,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均未成功,考虑到被告经营场所的类型、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的不同,合议庭多次深入被告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地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和被告的赔偿能力等信息反馈给原告;同时邀请被告主管单位文化局参与调解。原被告均为法官的精神所感动,听取了法官的调解建议,7件案件均顺利调解结案。第四步,院领导、庭长参与调解。有些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就需要院领导、庭长亲自参与调解。领导往往经验丰富,考虑事情更为全面,把握当事人心态能力也更强,更利于促成调解。
(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做到胜败皆服
对于经济不够发达的内地法院来讲,知识产权案件是比较新型的案件,同时涉及的专业术语较多,难度较高。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会有不同程度的生疏感。如处理稍有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汉江中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高度重视,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民二庭调配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的专门培训,提升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能力。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手续。合议案件时,采取先由合议庭合议,再由庭务会讨论的形式,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判决合情、合理、合法,确保案件质量。如2012年审理原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五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合议庭合议和庭务会讨论时,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对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充分论证,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做到有理有据,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国家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形成共识,同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项公共政策性很强且新颖问题较多的审判工作。汉江中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有:
一是在行为人侵权构成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在权利人对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或很难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酌定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权利人、侵权人甚至法官可能对上述因素均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这导致同类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且一般对考量的因素都是一笔代过,并不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细致科学分析,给案件当事人和公众以主观擅断乃至暗箱操作的感觉,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评价。该院建议:一要对影响判赔数额的各项因素进行最大努力的归纳和总结,并进行系统全面地考量,保证酌定判赔数额客观、公正;二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影响判赔数额的各项因素尤其是影响较大的因素进行充分论证分析,不能一言了之。
二是因该院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数量少,刑事、行政类知识产权案件更少,也未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往往一个法官每年只审理一、两件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业务比较生疏,审判理论和实务知识不能系统化、专业化,法官钻研知识产权业务的积极性不够。该院建议,上级法院应适时多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