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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债夫还”?真的是这样吗?

潜江法院以案说法

时间: 2020-05-18 09:37 来源: 潜江法院

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债夫还”的说法一定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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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21日登记离婚。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吴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罗某借款共计49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到期后吴某未偿还欠款,罗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9年8月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吴某与其前夫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罗某向法庭提交了载有吴某签名的借条及其向吴某转款的证明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罗某提交的证据借条上并无王某签字,王某事后也未对该借款进行追认。王某在庭审中也表示对吴某该笔借款并不知情,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罗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吴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者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据此,潜江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该笔借款仅为吴某个人债务,所以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是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债夫还”的说法并非绝对成立。

法官提醒:

《解释》第一条作为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而《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了夫妻以一方名义举债时,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解释》第一条与第三条规定互为呼应,旨在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尤其是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或者是大额债务时,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