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审结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近日,仙桃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该院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012年7月,被告人唐谦在仙桃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为其经营的音像店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经营该音像店期间,唐谦以营利为目的,刻录复制大量由他人摄制的戏曲光盘欲销售牟利。
2014年3月5日,上述光盘被仙桃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审理查明,查获的光盘中大多数为侵权复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仙桃法院刑事审判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唐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