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办理采伐许可证 超量伐木仍被判刑
2007年11月5日,刘凡在潜江市高石碑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了采伐其承包的责任田靠公路边种植的35株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1月8日,刘凡将其承包的责任田靠公路边及汉江堤脚边种植的杨树共计78株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国(化名)砍伐。林业部门接举报后,对此起事件进行了调查,检察机关以刘凡超范围任意采伐林木43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潜江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刘凡向汉江中院上诉提出,被砍伐的林木是其承包田内种植的,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林业管理部门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了李国,且林木是买树人李国砍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汉江中院经查认为,刘凡经潜江市高石碑镇蚌湖村民委员会向潜江市高石碑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了其承包田内靠公路边种植的35株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刘凡将其所种植的杨树78株卖给李国,李国按与刘凡的约定,支付了购树款,砍伐杨树78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是指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背了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刘凡在其只办理了35株杨树的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其种植的78株杨树卖给李国,导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43株杨树被采伐,其行为具备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