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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管辖权异议不能太任性!汉江中院作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时间: 2021-06-08 16:21 来源: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汉江中院作出该院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审查。

案情回顾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汉江中院重审。该院重新立案审理后,被告公司在指定答辩期间内,以本案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办案法官向其释法,劝其撤回申请,被告公司依然拒绝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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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汉江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之规定,认定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审查,随后向其发出了不予审查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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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依法予以规制。
汉江中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导致的长期未结案问题进行梳理,并对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进行研究,确立坚持依法审查、规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简化审查程序三项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