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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工人受伤,到底该谁赔偿?

时间: 2019-11-14 15:49 来源: 天门法院

天门市皂市镇的刘老板将猪场施工工程承包给了郭某,郭某雇请胡某和许某施工,施工过程中,胡某被许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致伤。

那么问题来了胡某应该找谁赔偿?

20185月,皂市镇的刘某为其经营的猪场做混凝土地坪,将该工程口头约定承包给郭某。同年513日,郭某雇请胡某开混凝土搅拌机,同时联系许某以其所有的农用三轮车负责转运混凝土。

一天,施工中混凝土搅拌机出现了故障,胡某在搅拌机旁查看时,被驾驶三轮车准备装载混凝土的许某撞倒致伤。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伤情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索要赔偿,胡某将刘某、郭某、许某三人诉至天门法院。

庭审中,刘某、郭某、许某三人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查明 ,郭某自行组织人员和工具,完成工作任务,向刘某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胡某及许某受郭某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定作人,将猪场建设需要做混凝土地坪工作交付给无资质的郭某施工,主观上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郭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负有保障提供劳务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和必要提示注意义务,其在胡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提醒胡某注意人身安全,亦未采取积极主动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危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许某作为侵权人,未注意行车安全,存在重大过失,其与雇主郭某承担连带责任;胡某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致身体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天门法院确定由郭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许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承担5%的民事责任;胡某自行承担15%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胡某2623.8元,工头郭某、撞人的许某连带赔偿胡某21980.9元。双方服判。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