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祖宏减刑立案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张祖宏减刑案件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于2025年8月30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150。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30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鄂汉江监减建字第172号
罪犯张祖宏,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64110432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干部,户籍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人民政府宿舍132室。于2019年11月26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鄂10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祖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对被告人张祖宏的违法所得81.923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止。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自交付执行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8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于2021年9月21日违法队列纪律扣2分、2022年4月4日因劳动中不负责任增大损耗扣5分,违纪后能认识错误、摆正位置,认真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背诵和行为养成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0年10月表扬,2021年4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5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5月表扬,2023年11月表扬,2024年6月表扬,共计获得8个表扬。 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1.9231万元已执行完毕;与其犯罪相关联的已被判刑的两人(张先彪、王贤平)的财产性判项已由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下达终本裁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单据、与其犯罪相关联的终本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认识错误、摆正位置,认真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交付执行以来,已过二年,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宏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