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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能变更吗?

时间: 2023-12-15 09:04 来源: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不仅要解除婚姻关系,还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均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还能否变更呢?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小某于2011年8月出生,系宋某(母亲)与刘某某(父亲)的婚生子。宋某与刘某某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小某由母亲宋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某负责承担,刘某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4500元。

此后,刘小某一直跟随宋某生活,刘某某多次拖欠抚养费,从2019年9月至2023年7月,刘某某仅支付19000余元,欠下抚养费19万余元。

宋某与刘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刘某某是某重点大学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于2018年患病,2020年12月肄业。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刘某某在某公司就职,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余时间均无稳定工作。2022年9月至今,刘某某以开网约车谋生,无固定收入。

刘小某以刘某某支付的抚养费过少,不能满足刘小某的日常开支,遂起诉刘某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履行身为父亲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某某与宋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小某由宋某直接抚养,由刘某某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该约定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前述抚养费的义务。

但刘某某攻读博士学位未果,身患疾病,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维持自身生活尚且艰难,让其按4500元/月的标准负担抚养费,明显超出其负担能力,会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调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法院判决根据刘小某的实际需要和刘某某的负担能力,依法将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度下调(变更为2000元/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均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对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定期向子女给付抚养费就是其履行抚养义务的主要形式。

由于父母双方通常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通常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轻易予以变更。父母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是综合考虑财产分割情况、子女的生活需要、各自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作出的一系列安排的一部分,在其他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且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调整抚养费的数额,容易引起系统性失衡,会与公平原则产生冲突。

如果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离婚协议虽然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但是依前款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即在该协议签订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既可以是根据子女的需求上升而上调,也可以是根据父母的履行能力的下降而下调。具体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来确定。

本案例中,刘某某攻读的是某热门行业的博士学位,如能顺利毕业,则属于稀缺性人才,但其因故未能毕业,后无法取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都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难以预见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刘小某生活当地的消费水平,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下调是适当的。同理,如果刘某某此后经过努力,显著提升了其收入,刘小某根据新情况有权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综上,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认可其法律效力,不能轻易进行变更。例外的情形是,在当事人主张的情势变更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