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侵权被起诉 公开道歉解纠纷
近日,仙桃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程某在武汉市一酒吧内观看比赛,其间曾接受一记者采访。随后,该采访视频被他人截图并附注恶俗搞笑文字后经某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仙桃市一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了上述图片。2015年7月,程某的亲友无意间在微信平台上发现了附注有恶俗搞笑文字的程某照片,经与程某联系核实确系本人。程某随后了解到:该图片广泛传播系仙桃市一知名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操作人员转帖所致。盛怒之下,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承认在其官方微信平台转载图片,但该公司代理人辩称:转载图片虽未经程某授权同意,但转载行为并未给程某造成实际损害且公司并未因此盈利。经承办法官辨法析理当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保存七天。
法官提醒: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朋友圈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交流场所。朋友圈的信息量相当大,一条热点信息经常被无数次转发,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点击量。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就是法外之地,在微信圈里发表对他人的不当言论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而编造虚假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从今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刑法第291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