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仙桃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仙桃市国家工作人员 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场、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精神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保证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鄂人口委[2010]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仙桃市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监 察 局 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7月3日
仙桃市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
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政策法规,规范生育秩序,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委《暂行规定》为准则,以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肃党纪、保证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为目的,全面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仙桃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清查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普法宣传。广泛学习宣传《暂行规定》和《条例》,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摸清情况。查清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三)严肃法纪。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规范秩序。加强对生育过程管理,规范生育秩序,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和范围
这次清理清查,主要是对2003年1月1日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清理清查专项整治。
“国家工作人员”指我市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或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清理清查活动时间:2013年7月至9月,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上旬)。通过制作有关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标语、公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大力宣传人口和计生政策法规及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动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本次清理清查活动举报电话:0728-3313308、12356;举报邮箱:xtsrkjswzrxx@163.com。
第二阶段:清理清查(7月中、下旬)。
1.全面清查。以科局为单位,采取自我申报、群众举报、组织核查等方式,对2003年1月1日以来国家工作人员再生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要注重利用人口计生基础信息资料,重点收集违法生育对象违纪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子女姓名、从业性质、全年收入、社会抚养费缴纳及党纪政纪处理等情况。
2.重点调查。对以下5类对象生育情况重点调查:①夫妻离婚后均未再婚的;②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③请(放)长假、停薪留职、下岗买断计生关系未移交的;④男职工配偶无正式工作单位的;⑤有以收(抱)养、寄养、投靠等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
第三阶段:综合汇总(8月上旬)。各科局根据清理清查所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的,要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清理清查的结果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按属地管理原则、违纪违法性质、处理情况等,进行分类造册和汇总。
第四阶段:依法处理(8月中旬-9月中旬)。对违纪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其组织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2003年1月1日以来,违纪违法生育,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法定程序罢免或取销其资格;对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违纪违法生育,已处理的相关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明显过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逾期未主动报告违纪违法生育情况、经组织清查出来的,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生育等典型案件,在落实处理措施的同时,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阶段:总结评估(9月下旬)。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市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处理的依据
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依据违纪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发生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据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二)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发生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三)2009年11月1日至今,发生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四) 2013年9月30日前对政策外生育对象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到位的,不纳入所在单位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结账,对单位予以免责;凡隐瞒不报或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党纪政纪处理不到位的,一律纳入所在单位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结账,且对单位提高一个等次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吴晓军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郑章均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的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对重点案件,市纪委、纪工委要提前介入,全程督导。各镇(街道、场、园、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市直延伸单位、镇(街道)直单位清理清查工作。市直各部、办、委、局(总公司、行、社)对本系统清理清查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启动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三)严肃工作纪律。清理清查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在清理清查活动中图形式、走过场,工作不力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月10日前将上月清理清查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28-3313308。